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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检察以公益诉讼织牢大气“防护网”



乌鲁木齐市检察以公益诉讼织牢大气“防护网”

  2024年9月29日,在“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诉讼现场交流会暨天山北坡城市群大气环境整治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上,乌鲁木齐市政协委员刘颖和其他参会代表听取了该企业环保问题整改情况★★★,了解企业污染防治情况,并实地对企业生产车间整改效果★★★“回头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对企业整改效果进行现场测评★。

  ★“乌—昌—石”区域包括乌鲁木齐市七区一县、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沙湾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第八师石河子市★★★、第十二师★★,是天山北坡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区域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煤炭消费量占新疆全区近一半★,冬季空气污染频发。

  近日,一场大雪如约而至,新疆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处处银装素裹★★。雪过天晴★★★,市民武女士深吸一口清冽的空气,望一眼透蓝的天空,心里无比畅快★★★。

  生态环境保护非一日之功,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2023年5月,自治区《“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整治2023年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和农业散煤治理★,按照宜电则电★★、宜热则热★、宜煤则煤的原则,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专案组督促行政机关对乌鲁木齐市38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109项★,对违规情节轻微的12家检验机构采取立即整改、约谈★★★、训诫等方式予以处理。

  “以前乌鲁木齐的冬天,天几乎都是灰蒙蒙的,抓一把路边的雪,化在手中黑乎乎的。”武女士眼中的变化,是她对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直观的感受★。

  2024年5月,乌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多家行政单位,就某化工公司整改情况举行听证会,对环境污染系列案件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听证员充分认可本案整治成效★★★,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专案组调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可能污染环境;将无效数据用于在线监测设施验收,并委托环保公司出具多份检测报告,存在造假行为★。

  在“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专案组坚持把燃煤污染控制作为监督方向,督促推动行政机关对区域5.86万散煤用户完成清洁取暖改造,6087台农业生产燃煤设施清洁能源完成改造★★★,预计减少散煤消费约45万吨。

  ★★“在‘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我真切感受到了涉案企业积极整改的态度和执行力★,看到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全力推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力度和决心!”刘颖说。

  针对其他问题,乌市人民检察院向多家行政单位制发磋商函、检察建议书★★,并将可能涉及犯罪的线索移交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

  虽然该公司存在污染环境的事实,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般优于检察公益诉讼★★,2023年11月,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将该公司污染环境的线索移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建议对该案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对于乌鲁木齐市两级检察机关参与★★“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9个办案组、60余名检察官来说★,点滴变化,都离不开专项监督活动的深入推进。

  推进蓝天保卫战需要群策群力。专案组在专项监督活动中注重协同联动,通过与生态环境、发改、工信、公安★、住建等相关行政机关座谈★,商议大气污染防治难点、痛点,促成治理共识,实现同向发力。

  新疆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启动“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很快发现某公司存在多个违法问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2023年4月,该公司被作为第一批重点监督的企业★,交由乌鲁木齐专案组办理★★。

  例如,与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合作,通过对违法企业排污行为进行证据固定,由专家出具赔偿金额意见,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3件,涉及金额516.4万元。同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环保专业专家★、第三方检测机构人员担任“益心为公”志愿者★★★,在线索研判、调查取证★★、整改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聚力解决办案难题。

  “2024年★★★,乌鲁木齐市空气优良天数突破300天★,与各方努力分不开★,我们以‘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追究企业污染责任★★★,使企业进一步树牢‘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助力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工作人员李瑞莉表示。

  目前,该企业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在相关行政单位的督促下,该公司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全部完成整改。

  专项监督活动中★★,专案组发现某企业存在污染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施工现场无任何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开工建设前未征求相邻城市意见★、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问题。目前★★★,在行政单位和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该企业对存在的环保问题全部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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